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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黔西一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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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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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3/10/19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宋柳)10月14日,黔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根据黔西市人民法院判决,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杨某收押执行拘役。

  案件回顾:

  今年6月14日下午15时许,黔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黔西市桂协线3公里100米处执行勤务检查时,发现一身酒气的杨某驾驶车牌号为贵FZX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钟山镇往协和乡方向行驶。民警将杨某拦下检查,经查,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对驾驶人杨某进行抽血送检,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243.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9月27日,经黔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10月14日,交警大队民警将杨某收押执行拘役。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警方提示: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危险极大,不仅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应该只是一句宣传语,而应该是每一个驾驶人员应该坚守的底线。

  一审:孙延

  二审:张杨

  三审:马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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