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2023/10/19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李恒)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单位根据约定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自己辛勤付出的劳动成果体现,更是维持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10月18日,赫章公安依法为73名劳动者追回欠薪37万余元。

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近日,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73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37万余元,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至2021年,承包人易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平山镇农村饮水工程,工程结束后,易某拖欠73名工人工资共374671.80元一直不支付。2023年6月2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易某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易某限期向73名工人支付工资374671.80元,到期后,易某仍拒不支付。2023年7月2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赫章县公安局移送易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线索。赫章县公安局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期间,办案民警通过实地走访、短信、电话联系易某,告诫其拖欠工人工资带来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以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刑事处罚,但易某一直逃避处理,不予配合。经大量调查取证掌握事实证据后,赫章县公安局依法将易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开展案件侦办工作。2023年10月8日,在六盘水市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易某在六盘水市被成功抓获。
易某到案后,办案民警向易某及其家属开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思想开导和政策教育,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最终成功筹集73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374671.80元。2023年10月18日,民警在平山派出所将追回的37万余元工人工资全部现场支付完毕。

目前,犯罪嫌疑人易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孙延
二审:张杨
三审:马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