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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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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鞠维峪)4月12日,李某到文昌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车内物品被盗4月29日,吴某到雍熙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车内物品被盗5月3日,卢某到雍熙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车内物品被盗......

城区连续发生三起车内盗窃案,从小区到桥下,从大众到奥迪,尽管作案地点和目标车辆不尽相同,但作案手法十分相似,车门皆无撬压痕迹,车内值钱物品全被“洗劫一空”。
原来,王某作案并不是有意识地筛选作案目标,而是外出之时选择合适的时机查看周围车辆是否上锁,对于没有上锁的车辆,王某迅速拉开车门查看其中的物品,将值钱物品拿走;对于上锁车辆,王某十分“聪明”,不会多做停留立马放弃,转而寻找下一个目标。

从王某的作案方式可见其十分大胆,按照常理来说,车门没有上锁,车主可能就在附近随时会出现,他竟然还敢拉开车门明目张胆地搜罗现金物品等。也许今年24岁的王某没有考虑到那么多,但是,他难道不知道这是在犯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重处罚”的情节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长期以往,王某向不同车辆共计下手三次,拿走了四盒茶叶、两件酒水、几千元现金,均被挥霍一空。刑侦大队侦查员经过对比分析、核查摸排,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根据刑侦大队提供的信息,曙光派出所在其辖区内将王某抓获,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纳雍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孙延
审核:马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