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2024/04/15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手机兼职日入千元
只需两部手机帮忙打电话
或动动小手转笔钱
你以为这是在做兼职
当心
你可能涉嫌诈骗!
近日,赫章县公安局办理2起涉诈案件,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2起案件均由“兼职”引发。

案例一:
“手机口”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人员,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实现语音中转从而实施诈骗的目的。
2023年10月,家住双坪乡石庄村的金某在一短视频APP上了解到使用2部手机即可做“兼职”,工资高达600元一小时,正愁没钱花的金某瞬间来了兴致,主动联系“招聘者”表明意愿并了解操作流程。简单沟通后,金某便向朋友借来一部手机,根据对方的要求拨打受害人电话,并通过网络与对方联系,由对方与受害人通过免提外放音进行对话。
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金某共计三次帮助实施“手机口”诈骗,获利1430元。2024年4月9日至10日,金某在明知是诈骗的情况下仍以“手机口”的方式帮助实施诈骗,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辛某被诈骗226205元,行为涉嫌诈骗。4月12日,赫章县公安局双坪派出所民警办理该案,依法对金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案例二:
2024年4月,赫章县公安局铁匠派出所接指令:铁匠乡辖区苏某刚名下银行卡异常,要求立即核实处理。
接到线索后,铁匠派出所民警立即与苏某刚取得联系,并于4月12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讯问,苏某刚在一短视频APP上浏览到一则兼职招聘信息并为该条视频点赞,视频发布者便主动联系苏某刚,许诺称只要苏某刚愿意帮其转账,完成一单可返利10元。达成一致后,对方分三笔向苏某刚银行卡转账共计19300元,苏洪刚将该笔钱分批次转入对方指定账户,从中获利50元。经查,苏某刚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 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通讯员 李奎
一审:张杨
二审:韩春华
三审:马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