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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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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鞠维峪)近日,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一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查,现场停留了一辆贵F6YXXX号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已送往医院救治,贵F6Y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弃车逃逸。

据执勤民警了解:当日,张某驾驶贵F6YXXX号小型轿车从纳雍县王家寨方向往纳雍县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发展大道翠竹路路口至文体路路口处时,张某驾车撞到行驶在前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由刘某驾驶),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弃车逃逸。
当天下午14时40分许,张某到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执勤民警立即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5mg/100ml,执勤民警随后将张某传唤至纳雍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目前,伤者刘某已无大碍,纳雍县交警大队已对肇事车辆车辆进行扣押,对肇事嫌疑人张某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二、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编辑:孙延
审核:马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