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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4人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被警方打击处理

  • 时间:

    2022/02/21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2/02/21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梁杰)在干部作风教育大整顿和“入村寨进社区走企业访群众”大走访活动开展期间,赫章县公安局民警在走访的同时摸排违法犯罪线索。近日,赫章县公安局办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打击处理4人。

指认作案工具

  2022年2月15日,古达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期间获取了辖区居民刘某志和刘某康等人存在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的违法犯罪行为。随后,民警在刘某志和刘某康驾车欲将捕获的野生河鱼运输外出进行贩卖的途中将两人查获,经称量,他们共捕获野生河鱼73条,净重9千克。

抓获非法捕捞野生河嫌疑人

  经审讯,刘某志和刘某康对他们同刘某一行三人于2月13日在赫章县古达乡六冲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迫于公安机关的劝投压力,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抓获非法捕捞野生河嫌疑人

  2月17日17时许,达依派出所民警走访至达依乡海马村时,将正在用鱼笼和舀网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的陈某奎当场查获。经称量,陈某奎捕捞到6条野生裂腹鱼,净重1千克。

  经审讯,当日上午8时许,陈某奎在达依乡海马村花渔洞隧道附近游玩时,看见桥下涵洞中有河鱼跃出水面,遂返家准备捕捞工具。下午16时30分许,陈某奎带来鱼笼和舀网在涵洞旁捕捞野生河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指认非法捕捞野生鱼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刘某三人及陈某奎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四人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2020年1月,国家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一审:张杨

二审:孙延

三审:马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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