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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交警鏖战36小时破获“1.29”交通肇事逃逸案

  • 时间: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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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2/02/07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鞠维峪)近日傍晚,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乐治镇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肇事车辆逃逸。

  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事故现场周边无住户,无疑给整个案件增加了难度,现有的证据少之又少,调查还未开始就陷入了僵局。

  交警大队联合乐治派出所成立“1.29”专班,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1·29专班抱定“全力侦破案件,尽快抓获嫌疑人,给人民群众一个答复”的决心全方位展开调查。

  由于肇事机动车逃逸,案发现场线索单薄,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小阻碍。专案组面对困难,毫不退缩,对发案现场开展地毯式搜索,同时通过高强度走访摸排,深入分析研判、抽丝剥茧,逐渐厘清案情,成功排查出嫌疑车辆。后对嫌疑车辆进行追踪侦查,锁定该车驾驶员王某,专案组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在凌晨一举将藏匿于家中的王某抓获,并在嫌疑人住址附近找到涉案车辆。

  经专案组民警连夜审讯,在铁的事实与证据面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王某最终供述了事故经过。经查:王某驾驶车辆搭乘吴某、李某行至某路段时,撞击并挤压路上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随即驾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

  目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王某被纳雍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该案历经36小时完成侦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编辑:孙延

  审核:马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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