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11月15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胡某某、尚某、吴某、张某某等33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聚众斗殴一案。这是今年6月毕节市“严打”整治斗争开始后,该院审理的结伙破坏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又一重大案件。

据悉,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吴某因争购一件衣服发生争执。双方不甘雌伏,相约斗殴,并各自纠集人员,持木棒、铁管、砍刀等凶器于当晚11时许在纳雍火车站前发展大道上群殴,致吴某一方的杨某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某、尚某一方18人参与斗殴并致死一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一方15人参与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部分人员作案时未成年等原因,法官决定另择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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