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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男子领刑一年十个月

2016-11-28 09:39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4月,周某窜至周某某家屋内,盗走周某某家一本存折,并于当日从存着内取走1500元,后周某之父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7月25日,周某窜至朱某某家,盗走朱某某家房内一套白色音响,后周某将所盗音响归还朱某某,周父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300元。

  9月3日,周某盗走李某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李某发现其摩托车被周某所盗后,电话联系周某,周某于当日19时将摩托车返还李某,同时,周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600元。

  2015年9月9日,周某窜至周某学家,盗走周某学家现金25500元。

  2016年7月4日,周某经其母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周某学经济损失2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经其母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将盗窃的摩托车和音响主动归还失主,且已赔偿失主周某某、朱某某、李某、周某学的经济损失并求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章来源:毕节传媒网——乌蒙新报   作者:郭加恒)

作者:郭加恒  编辑: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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