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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管理租赁物 造成损害后要赔偿

2016-11-28 09:29

  近日,纳雍县某煤矿因未按租赁合同履责,未妥善保管出租人财物导致损坏,被纳雍法院判决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据了解,2009年2月25日,该煤矿与原告周某签订书面协议,租用周某与李某某的自建砖混结构住房2层6间、猪舍1间及房屋周围土地。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5万元,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该煤矿为生产需要,将租用地上部分建筑拆除,并于2013年4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赔偿并支付给周某、李某某因拆除部分建筑的损失1万余元。

  今年8月11日,周某、李某某以该煤矿将房屋的3根柱子拆除、在房屋四周修建坝台引起积水,导致房屋损坏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煤矿按纳雍县地质灾害损害房屋的赔偿标准(1200元/平方米)赔偿损失2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受损系被告的行为所致,未证明房屋的受损程度,亦未申请相关机构对受损程度、是否不当使用行为造成等进行专业鉴定。因此,原告提出的房屋已成危房,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但原、被告双方对房屋门窗严重毁损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明房屋交付时门窗完好无损,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造成门窗毁损,应予赔偿。结合市场价格,及本案实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经济损失。(文章来源:毕节传媒网——乌蒙新报   作者:郭加恒)

作者:郭加恒  编辑: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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