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货款32427元。
2015年4月,王某某从刘某某经营的塑料水管厂购买塑料水管等材料4次,同年5月,王某某又从该水管厂购买塑料水管等材料2次,共欠下32427元的材料款。
2016年1月27日,王某某无力支付材料款,向刘某某出具欠条,约定于2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王某某的材料款。然而,直至9月29日,王某某仍未向刘某某支付材料款。无奈之下,刘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其32427元的材料款。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王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塑料水管,双方构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对王某某欠刘某某货款32427元,王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刘某某。而王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损害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刘某某诉请王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32427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章来源:毕节传媒网——乌蒙新报 作者:郭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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